四、飯店內設置的人災自動報警系統應進行下列功能測試:
——采用專用檢測儀器分期分批試驗探測器的動作及確認燈顯示;
——試驗火災警報裝置的聲光顯示;
——試驗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等報警功能、信號顯示;
——對備用電源進行1—2次充放電試驗,1—3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試驗;
五、用消防設施設備聯動控制柜自動或手動檢查下列消防控制設備的控制顯示功能:
——防排煙設備、電動防火閥、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等的控制設備;
——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滅水系統的控制設備;
——火災應急廣播、火災應急照明燈及疏散指示標志燈;
——強制消防電梯停于首層試驗;
——消防通訊設備應在消防控制室逃行對講通話試驗;
——檢查所有轉換開關;
——強制切斷非消防電源功能試驗;
——試驗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功能。
六、滅火器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滅火器設在位置明顯地點,取用方便,滅火器箱不得上鎖鎖閉;
——滅火器材擺放穩固,銘牌完整清晰、朝外,未被埋壓或被挪作他用;
——滅大器表面清潔、干燥,沒有銹蝕現象,避免日光曝曬和強輻射熱;
——滅火器保險銷和鉛封完好,噴嘴或噴射軟管暢通,沒有堵塞、變形和損傷缺陷;
——滅火器已充滿滅火劑和驅動氣體;
——滅火器壓力表讀數或壓力指示器指示正確;
——及時更換滅火器損壞器件,檢查、維修過的滅大器,筒身和貯氣瓶上分別貼上維修銘牌;
——對符合GA95—1995標準5。1條報廢條件的滅火器,必須作報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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