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供氣和運輸單位的選擇
1.餐飲企業必須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對液化石油氣供氣系統進行設計和安裝,對設施和設備進行維護、檢修和檢驗。
2. 餐飲企業必須與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氣企業簽訂安全供氣協議及鋼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職責。
3. 餐飲企業必須使用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定期檢驗合格的鋼瓶。
4. 餐飲企業必須與具有燃氣運輸資質的企業簽訂鋼瓶運輸合同,明確各方安全管理的范圍和責任
四、鋼瓶使用注意事項
1.鋼瓶使用環境最高溫度不得超過45℃,不要用火燒烤、澆熱水等辦法加熱鋼瓶,也不能在陽光下曝曬鋼瓶。
2.嚴禁在同一房間內同時使用液化氣和其它明火(如煤火爐、小鍋爐、土暖氣灶等)。
3.禁止在地下、半地下空間內使用液化石油氣,禁止在二樓(含二樓)以上房屋使用50Kg鋼瓶的液化石油氣。
4.液化石油氣的瓶庫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作為居住使用。
5.單鋼瓶使用時,鋼瓶與燃具的凈距保持在0.5 m-1.0 m之間;多瓶使用時,應設置專門瓶庫,瓶庫與灶具間燃氣管道應硬管連接;瓶庫及管線應由有燃氣施工資質的企業施工。氣瓶與散熱器的凈距不應小于1.0m;散熱器有隔熱板時,可減小到0.5m。
6.用餐場所內嚴禁使用5kg(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氣鋼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