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每年應檢查和試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下列功能,并按本規范附錄 F 的要求填寫相應的記錄。
1 應用專用檢測儀器對所安裝的全部探測器和手動報警裝置試驗至少 1 次;
2 自動和手動打開排煙閥,關閉電動防火閥和空調系統;
3 對全部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的試驗至少 1 次;
4 強制切斷非消防電源功能試驗;
5 對其他有關的消防控制裝置進行功能試驗。
(五)、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投入運行 2 年后,應每隔 3 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通過采樣管采樣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根據使用環境的不同,需要對采樣管道進行定期吹洗,最長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一年;探測器的清洗應由有相關資質的機構根據產品生產企業的要求進行。探測器清洗后應做響應閾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使用。不合格探測器嚴禁重新安裝使用,并應將該不合格品返回產品生產企業集中處理,嚴禁將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隨意丟棄。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氣敏元件超過生產企業規定的壽命年限后應及時更換,氣敏元件的更換應由有相關資質的機構根據產品生產企業的要求進行。
(六)、不同類型的探測器應有 10%但不少于 50 只的備品。
報警區域和部位代號和注釋信息。它通過總線與火災報警控制器相連,處理并顯示控制器傳送過來的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