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使用和維護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保持連續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
(二)、每日應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功能, 并按本規范附錄 F 的要求填寫相應的記錄。
(三)、每季度應檢查和試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下列功能,并按本規范附錄 F 的要求填寫相應的記錄。
1 采用專用檢測儀器分期分批試驗探測器的動作及確認燈顯示;
2 試驗火災警報裝置的聲光顯示;
3 試驗水流指示器、壓力 等報警功能、信號顯示 開關 ;
4 對主電源和備用電源進行 1~3 次自動切換試驗;
5 用自動或手動檢查消防控制設備的控制顯示功能:
·1) 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泡沫、氣體、干粉等滅火系統的控制設備;
·2) 抽驗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門,數量不小于總數的 25%;
·3) 選層試驗消防應急廣播設備,并試驗公共廣播強制轉入火災應急廣播的功能,抽檢數量不小于總數的 25%;
·4) 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的控制裝置;
·5)送風機、排煙機和自動擋煙垂壁的控制設備。
6 檢查消防電梯迫降功能;
7 應抽取不小于總數 25%的消防電話和電話插孔在消防控制室進行對講通話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