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政府對薊縣萊德商廈“6·30”重大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意見作出批復,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依法依紀對19名事故責任人和4個事故責任單位作出嚴肅處理。其中,8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9人給予行政處分。
2012年6月30日15時40分許,位于天津薊縣漁陽鎮的薊縣萊德商廈發生重大火災事故,致10人死亡、1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926萬元。
調查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商廈一層東南角中轉庫房內空調電源線未穿金屬管保護,其導線電弧持續作用,導致線路異常溫升及相間絕緣性能下降,發生相間電弧性短路,引燃周圍可燃物。間接原因是,商廈領導層、薊縣消防支隊 (原公安薊縣消防大隊)、薊縣公安局、薊縣商務委、漁陽鎮政府、薊縣青少年宮 (萊德商廈五樓出租方)、天津電力公司薊縣分公司(原天津薊縣供電局)、薊縣政府未能切實有效落實各自消防安全職責。
依照相關法律,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一審判處萊德商廈實際控制人姚海利有期徒刑六年,商廈法定代表人姚學良有期徒刑四年,商廈副總經理高卓海、劉學良、王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商廈電工宗福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分別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和涉嫌玩忽職守罪,對原公安薊縣消防大隊大隊長楊繼倉、原公安薊縣消防大隊防火科參謀呂桂河刑事拘留。
依照相關紀律規定,給予薊縣漁陽鎮黨委副書記、漁陽鎮鎮長李武鎖和薊縣商務委主任、黨組書記高建國行政警告處分,給予天津市公安局薊縣分局副局長李思義、薊縣商務委副主任胡元華、薊縣商務委辦公室主任潘曉東行政記過處分,給予薊縣商務委內貿科副科長張起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薊縣消防支隊支隊長趙春波、薊縣消防支隊防火處處長楊燕杰記過處分,給予薊縣消防支隊防火處參謀陳天云記大過處分。
此外,對薊縣副縣長馬占亭、劉素俠誡勉談話并責令作深刻檢查;對薊縣青少年宮、天津電力公司薊縣分公司分別予以通報批評,并約談主要負責人;責成薊縣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書面深刻檢查;對萊德商廈罰款90萬元人民幣,對商廈實際控制人姚海利處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