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安局,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于印發〈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及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6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我省實施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依法對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準入類職業資格制度。從業人員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職業資格,并進行注冊管理。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是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申請資質、消防安全技術人員開展技術服務工作的必備條件,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實施后,未按規定取得相應資質和執業資格的單位和人員,不得從事消防技術服務工作。
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共同負責全省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資格評價工作,并對考試管理及組織實施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負責報考人員的資格審查、下發合格人員名單、辦理合格人員資格證書;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報考人員資格初審工作;具體考務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三、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并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相應專業技術資格條件的,可申報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
四、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的安排部署,在全國實施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統一考試之前,對長期從事消防技術崗位工作,經驗豐富,業績突出的消防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開展一次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工作,推薦申報工作按《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執行。
五、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加強對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積極做好政策解釋和宣傳動員等相關服務工作,確保我省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考核認定工作順利實施。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公安廳
201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