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于印發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和 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及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6號)精神,北京地區(中央在京單位除外)一級注冊消 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工作由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組織實施。現就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認定申報條件
長期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崗位工作,經驗豐富,業績突出,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 規,恪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2011年12月31日前評聘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年齡在65周歲(含)以下,并符合下列條件(一)、條件(二)和條件 (三)中各一項條件的在職(在編)在崗人員,可申請參加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考核認定。
(一)學歷與工作經歷:
1. 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見附件1,下同)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7年。
2. 取得消防工程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8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0年。
3. 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0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2年。
4. 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7年。
5. 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再增加5年。
(二)技術能力與業績成果:
1. 獲得與消防技術相關的省(部)級及以上層級技術發明等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排名前5名);
2. 依法獲得有關消防技術專利權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3. 擔任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縣級以上區域消防安全或者火災風險評估項目不少于2個。
4. 擔任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面積10萬平方米及以上建筑的消防安全咨詢、評估項目不少于5個;
5. 擔任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單體建筑面積4萬平方米以上建筑的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項目不少于15個。
(三)學術水平與研究能力:
1. 作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8位),編寫已頒布實施的行業及以上層級消防技術標準1項;
2.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統一書號(ISBN)的消防技術相關專業著作(譯著),本人獨立撰寫不少于2萬字;或者參與編寫已投入使用的消防技術相關專業書籍,本人獨立撰寫不少于6萬字(對未注明作者撰寫章節的不能作為研究成果);
3. 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核心類期刊上,或者在有國際統一書號(ISSN)的國外期刊上,發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相關論文不少于3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4. 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非核心類期刊上,發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相關論文不少于5篇;
5. 在省部級內部刊物上發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咨詢與評估報告、課題研究報告不少于7篇;或者在地市級消防技術刊物上發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咨詢與評估報告、課題研究報告不少于10篇。
二、考核認定申報時間
考核認定申報時間:2013年4月1日至30日(節假日除外)
三、考核認定申報材料
符合考核認定申報條件的人員,在報名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一式兩份(樣式見附件一),申報材料各頁均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二)學歷或者學位證書、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聘書、技術(項目)負責人聘 書、消防安全管理負責人任命文件、獲獎證書、專利權文件、消防技術規范與技術標準、消防技術類專著(內容說明與首頁)、消防技術論文、咨詢報告與研究成果 證明等相關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應由所在單位人事(干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三)獲獎者應附獎狀、個人證書或者正式公布的獲獎人名單等有效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對獎項未頒發證書或者未正式公布獲獎人員名單的,應提供符合國家規定人數的單位申報獎項的人員名單、獲獎主要文件的復印件。復印件須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四)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證明、獲獎單位出具的主要項目(技術)負責人證明、已頒布實施的相應級別消防技術規范或者技術標準主要完成人證明,上述證明均需原件。
四、考核認定申報程序
(一)申報人員可從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www.bjrbj.gov.cn)和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網站(www.bjxfj.gov.cn)和北京市人事考試中心網站(www.bjpta.gov.cn)下載《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要求使用A4紙打印并裝訂。申報人員應如實填寫,向本人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二)各單位應對本單位所有申報人員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加蓋印章,按要求填寫《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人員匯總表》,將《匯總表》及電子版、所有申報材料統一報送到申報地點。
(三)經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審核,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復審后,統一報送全國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四)審核合格的人員,由全國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為期10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各單位應當優先推薦符合申報條件、能力業績突出、業內認可,且仍在消防安全技術一線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本辦法印發前,已通過特許或者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職業(執業)資格證書、現在公務員崗位或者現役軍人崗位工作、正在申報其他專業職業(執業)資格的考核認定和已辦理離休、退休手續的人員,均不在申報范圍。
因在消防安全技術工作中違法違紀或發生重大失誤,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
(三)各單位要堅持標準,嚴格要求,凡不認真把關或者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停止該單位的申報權和取消個人申報的資格,并依據相應法律和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