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都對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與管理做出了明確規定。如新修訂的《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消防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公安部61號令《機關、團體、企事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目前全國各地對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與管理總體上不容樂觀,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率較高,發生火災時往往不能發揮應有作用。
安裝工程的綜合性。建筑消防設施的安裝施工,涉及水、電、暖通等多個專業,是一項綜合性工程,且多數屬于隱蔽工程。工程竣工驗收后,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對驗收資料的依賴性很大。系統(設施)主要組件的使用說明、維護保養說明書,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及系統竣工圖紙等資料,都是日后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不可缺少的。但在實際中,多數單位在設施投入運行后,由于日常管理不到位,造成技術資料丟失,特別是一些單位頻繁改建、裝修,內部消防設施、系統多次更改、變動,與工程原始竣工資料不相一致,從而給日后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造成很多麻煩。
系統功能的復雜性。完整的建筑消防設施一般都包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以及智聯動控制系統;聯動控制系統則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對自動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給水、消防應急廣播等的智能化控制,都是通過電氣線路或電信號實現的,其中既有弱電系統,也有部分強電工程(如消防泵、防排煙風機的啟動控制),設備線路敷設錯綜復雜,相對地系統故障點、故障類型也多,因此維護保養的技術要求較高,除了一般常見故障外,其他涉及系統的維修需要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
消防產品的多樣性。建筑消防設施涉及的消防產品種類繁多,尤其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涉及的各類電子產品更是多之又多。對不同的消防產品,我國雖然實行了強制性3C認證、強制檢驗等市場準入制度,但不同生產廠家生產工藝、生產技術卻不盡一致,生產的不同產品在產品結構、工作性能、數據參數等方面都大不相同,系統安裝、使用時也不匹配兼容。而且很多消防產品都科技電子產品,本身具有一定的使用壽命,需要定期保養、更換。如火災報警探測器,應在投入運行二年后,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而且作為電子產品,探測器使用壽命到期后則應當進行更換。而在實際中,單位往往重使用,輕保養,有的單位平常幾乎不保養,時間長了就容易出現設備故障或老化損壞。這也是建筑消防設施完好率不高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