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維保市場機制不健全。當前,除少數省、市外,全國各地均未實行建筑消防設施專業維保企業服務的市場化運行機制。按照公安部《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的規定,大部分建筑消防設施單位自身都不具備維護保養的能力,只能委托具備消防檢測中介服務資格的單位或具備相應消防設施安裝施工資質的單位來進行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建設部門將建筑消防設施的施工資質只是按其水平高低分為一、二、三級,未對維護保養資質進行明確核定、分級和限制,而出現由地、市級建設部門核發的三級消防設施施工資質的單位,超范圍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工作。
消防設施維保與檢測不分。新《消防法》規定,單位每年必須對建筑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設施完好有效。但由于目前市面上沒有專門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的服務企業,因此一些中介消防設施檢測機構,往往同時承接建筑消防設施的施工及維護保養業務,這樣就出現了“換手搔癢”的情況,結果是“你好我好大家好”。由于其檢測報告上有“只對當時的檢測情形負責”的聲明,也逃脫了日后的任何追究,致使建筑消防設施漏洞很多,難以發揮其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