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福建省消防條例》將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為了適應消防管理的新形勢,《條例》對以往的消防驗收體制進行改革,明確國家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而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在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或者施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進行抽查。
消防設施損壞 法規約定維修
以前,小區消防設施損壞由誰來修理常遭遇“踢皮球”。為杜絕這種情況,《條例》明確規定:區分所有權的建筑物消除火災隱患需要對共用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在建筑物保修期內的,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保修期滿后,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費用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設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按照擁有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條例》還同時明確,區分所有權的建筑物消除火災隱患需要對共用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業主應當立即進行整改;未按規定進行維修、改造的,縣級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在接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應當督促限期改正。
影響救火的 最高可罰5萬
以前,車輛、停車泊位占用消防通道的現象經常發現。為此,《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違反劃定停車泊位和設置其他設施、障礙物,占用、阻塞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場地;停放機動車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場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消防機構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將機動車拖離,排除妨礙;建筑物外墻裝修裝飾、建筑屋面使用和廣告牌、防盜等設施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
《條例》還明確了法律責任,即違反上述規定的,可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