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一公司二硫化碳起火 法人代表等4人被拘留
3月11日,遼寧省本溪市消防局對“3.04” 本溪創科公司二硫化碳儲罐火災案進行嚴肅處理,公司法人代表姜某某等4名責任人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3月4日13時,位于遼寧本溪市溪湖區鄭家路96號的本溪創科醫藥化工有限公司二硫化碳儲罐發生火災,著火的二硫化碳是劇毒物質,輕度中毒使人昏迷、意志喪失,重度中毒使人中樞麻痹而死亡,其蒸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極易發生爆炸。
因此接到報警后,本溪市消防支隊立即啟動緊急預案,全勤指揮部迅速調動市內各消防大隊34臺戰斗車輛和158名警力,趕赴現場進行撲救。支隊長袁國斌等黨委成員先后趕赴現場,組成現場指揮部指揮滅火戰斗。
經過火情偵察發現:著火罐泄漏嚴重,燃燒十分猛烈,罐體發出嘶嘶的尖嘯聲,現場彌漫著大量黃色煙霧,情況十分緊急。針對上述情況,現場指揮部迅速下達作戰命令:采取冷卻著火罐、稀釋煙霧、使泄漏物質燃盡的方式開展滅火,所有參展人員必須加強個人防護、佩戴空氣呼吸器,前線進攻人員必須著防化服;迅速疏散周圍圍觀群眾,防止有毒氣體造成群眾傷亡,同時命令立即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全面展開火災事故調查和火災損失核定工作。
各參戰隊接到命令后迅速成立滅火攻堅組、供水組、后勤保障組,以責任區彩屯消防中隊為主戰隊,在著火廠房北側出2支水槍,冷卻著火罐同時保護臨近罐區,出3支水槍在廠房正面壓制火勢、冷卻罐體、防止火勢蔓延,其他消防中隊占領水源為前方戰斗戰斗車輛不間斷供水。
副市長、公安局局長劉國秀,市安監局局長趙福才,溪湖區區長孟廣華,公安局副局長朱文清,溪湖區副區長、公安分局局長張樹義等領導同志在第一時間趕到火災現場。根據現場情況,副市長劉國秀立即作出三點指示:一是消防官兵要迅速控制和撲滅烈火,全力保護周邊貯罐的安全;二是疏散周邊群眾,設立警戒線,避免次傷害事件發生;三是消防、安監部門立即著手調查火災原因。
15時10分,副市長劉國秀組織召開現場事故分析會議。市安監局局長趙福才,溪湖區區長孟廣華,消防局支隊長袁國斌及有關技術人員等參加會議,劉國秀副市長針對火災事故指出:這起火災十分危險,儲罐極易爆炸,由于報警及時,消防部隊出動迅速,指揮措施得力,才及時有效地控制了局面,保住了幾個儲罐的安全。對此,劉國秀副市長作出具體安排:一是本溪市創科醫藥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產進行全面整頓,市安監局牽頭,消防部門介入,查明火災原因。二是創科公司要全面進行安全隱患的排除工作,查出一處立即解決一處。三是以此事故為契機,市安監局、消防局等部門對全市化工企業進行“地毯式”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四是對現場要認真進行有毒氣體的清理工作,防止群眾中毒。
經過全體參戰官兵近5個小時的英勇戰斗,17時44分,大火被完全撲滅。因為撲救及時,措施得力,避免了著火儲罐發生爆炸,確保了周邊儲罐的安全,從而成功避免了一場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
火災發生后,本溪市消防局立即組織相關技術人員展開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當天下午,詢問了與火災有關的7名人員,制作了詢問筆錄,并對火災現場進行了詳細勘察。經過對火災現場的勘查和調查,認定該起火災原因為:因該單位二硫化碳儲罐液位計下部法蘭處發生泄漏,泄漏的二硫化碳流速過快致使靜電積聚放電導致發生火災。此次火災過火面積112m2,火災直接財產損失5萬元。
市消防部門依據消防法、遼寧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罰:
對本溪創科公司處以一萬元罰款。
那某,作為卸料現場操作人員,未正確履行職責,未能及時發現和處理二硫化碳泄漏導致發生火災,對火災的發生負有間接責任,給予行政拘留處罰;
王某某,作為倉庫主任,未正確履行職責,未能按時組織對儲罐進行維護保養且火災報警器因故障而未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冒險作業致使發生二硫化碳泄漏導致發生火災,對火災的發生負有間接責任,給予行政拘留處罰;
葉某某,作為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對火災報警器故障未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冒險作業,未正確履行職責,對火災的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拘留處罰;
姜某某,作為公司法人,對火災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拘留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