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消防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今年省政府一檔立法項目,計劃7月份完成。目前,總隊已完成《辦法》第一階段起草工作,并已將《辦法》(草案)報至省公安廳。為進一步加快推進立法工作步伐,4月24日,總隊聯合省公安廳召開《辦法》立法工作推進會,總隊防火監督部何文輝部長、閆文華副部長,法制處工作人員和省公安廳法制總隊工作人員參加了會議。
會議根據前期反饋意見和調研情況,對《辦法》(草案)條文及說明做了進一步修訂,重點針對質量終身負責制度、企業誠信制度、消防產品監督管理、高危建筑、文物、宗教建筑消防管理、經營性民宅消防要求等進行了研究,確立了新的立法思路。一是確立了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要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監理、消防技術服務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對所承擔的工程項目在工程使用年限內的消防安全質量終身負責。二是明確了企業誠信制度。要求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消防設計、施工、監理、消防技術服務、消防產品生產銷售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服務、執業質量信息。三是規定了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制度。要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備案的消防產品進行市場準入驗證、檢驗,對消防產品、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進行監督抽查,對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予以處理,防止再次流通,消防產品未經建設、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核查、檢驗合格的,不得安裝。裝修材料未經見證檢驗合格的,不得使用。四是加強了高危建筑、文物、宗教建筑消防管理。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建筑,應當配備必要消防急救和防護用品,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定期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開展消防安全評估,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安裝避雷設施,選定安全的焚香、點燈位置,在保護范圍內不得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五是明確了經營性民宅消防要求。用于經營活動的自建民宅,不能出具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備案等合法文件的,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消防安全評估,評估合格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辦理相關消防手續。
下一步,省公安廳將形成《辦法》省政府報批稿及說明、條文釋義,上報省政府法制辦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