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由省人民政府2012年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趙正永省長簽署第158號政府令頒布的《陜西省消防產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施行。 陜西省消防產品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產品監督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陜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陜西省消防產品管理辦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陜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全省消防產品管理工作實際制定的又一部地方性規章。《辦法》共24條,分別就消防產品監管范圍界定、職能劃分、市場準入、監督檢查、廢棄消防產品回收等作了明確規定。《陜西省消防產品管理辦法》的正式頒布施行,必將對加強我省消防產品監督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損失起到積極地促進作用。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消防產品生產、銷售、安裝、維護或者維修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消防產品的使用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防產品是指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產品生產、銷售領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使用領域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消防產品監督檢查信息互相通報機制。
省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消防產品監督檢查結果按照各自職責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職責:
(一)宣傳貫徹消防法律、法規和政策及國家消防產品技術規范、標準;
(二)負責對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執行情況以及消防產品使用、維護維修的監督檢查;
(三)配合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消防產品生產、銷售的監督檢查;
(四)負責使用領域消防產品的年度監督檢查和抽檢封樣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除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負責本省消防產品的研發指導工作。
第六條 消防產品按照不同類別實行強制認證、型式認可、強制檢驗等管理制度;實行強制性認證和型式認可的消防產品,必須按照規定使用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型式認可標志和消防產品身份證標志。
第七條 消防產品生產單位對其產品的質量負責,保證出廠產品質量與強制性產品認證、型式認可或者強制檢驗的結果一致。
消防產品生產單位應當提供產品市場準入證明,并明示產品的貯運、安裝、使用要求以及失效、報廢時間。
防火材料、阻燃制品生產單位應當將產品的防火阻燃性能指標標示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阻燃制品應粘貼阻燃制品標識。
第八條 消防產品銷售單位和個人應當查驗、保存所銷售消防產品的市場準入證明和有關技術資料,建立進貨檢查驗收、產品流向登記等制度。
第九條 消防產品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和使用消防產品,定期進行檢查維護,確保消防產品完好和消防系統運行可靠。
第十條 消防產品維護、維修單位對其維護、維修質量負責。維護、維修后應當張貼標識,標明維護、維修單位以及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等。
第十一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要求的消防產品,禁止銷售、使用因運輸、倉儲、保管等原因不能實現設計要求的消防產品。
第十二條 消防產品監督檢查的形式:
(一)監督抽查;
(二)對舉報的消防產品質量問題和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三)專項檢查;
(四)根據需要進行的消防產品隨機性監督檢查。
抽查樣品需要進行質量檢驗時,應當送法定的檢測機構檢驗。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產品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消防產品市場準入證明和認證、型式認可標志、身份證標識及阻燃制品標識;
(二)消防產品合格證、產品銘牌及使用說明書;
(三)消防產品的外觀標識、結構部件、材料、性能參數等與強制性產品認證、型式認可或者強制檢驗結果的一致性;
(四)消防產品的性能;
(五)施工安裝記錄等其他與消防產品質量有關的內容。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產品監督檢查時,應當填寫《消防產品監督檢查記錄》,并交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名。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拒絕簽名時,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不合格消防產品,應當出具《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報告》,及時送達被檢查單位。被檢查單位或者產品生產單位應當按照《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報告》及時改正。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現場無法判定是否合格的消防產品,可以抽取樣品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抽樣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檢驗費用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
消防產品的生產、使用、維修單位和個人對抽樣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復檢。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檢結論應當及時送達被檢查單位和產品生產單位。
第十七條 從事消防產品檢測、維修、質量認證等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組織其從業人員參加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消防安全培訓和考試,持證上崗。
滅火器維修企業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并經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查。
第十八條 檢驗不合格和廢棄消防產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防止環境污染。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生產、銷售、安裝、使用、維護維修消防產品的行為,應當向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舉報,接到舉報的單位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消防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消防產品維護、維修單位未在其維護、維修的產品上張貼標識,或者標識內容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17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陜西省消防產品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