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大對重大火災隱患的督促整改力度,規范重大火災隱患立銷案程序,加強消防監督執法工作,沈陽市依據《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公安部消防局《重大火災隱患判定、督辦及立銷案辦法(試行)》,并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健全了火災隱患立案、銷案和掛牌督辦制度及檢查督促機制,依法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災隱患。
一是建立重大火災隱患立案制度。經判定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履行立案程序,制作《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并抄報有關主管部門。同時,對已立案的重大火災隱患,定期公布和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本地區重大火災隱患情況。
二是建立重大火災隱患督辦制度。公安消防部門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立案并抄報有關主管部門后,及時提醒當地政府掛牌督促整改,當地政府明確責任,責令限期整改。各地區政府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對未按期整改完畢的,各地區政府明確整改責任,并備案督辦;對自身確無能力解決、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公安消防部門及時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列入督辦事項或予以掛牌督辦,協調解決;對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市政府要直接掛牌督辦;對經當地人民政府掛牌督辦逾期未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公安消防部門應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報告上級公安消防機構提請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三是建立重大火災隱患銷案制度。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部門檢查確認整改消除,或者經專家論證認為已經消除的,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予以銷案。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銷案后,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