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高票通過了新修訂的《四川省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由四川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55號公告予以公布,201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訂后的《條例》緊緊圍繞《消防法》的總要求,積極應對新形勢新任務,全方位回應人民的新期待新需求,在保持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協調一致的前提下,立足四川經濟社會發展客觀需要,著眼于協調好“當前與長遠、繼承與發展、全國與地方、政府與社會、遵循與創新”五個關系,注重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高度統一,廣泛借鑒省外先進立法經驗,充分吸收全省社會各界意見,凝結了全省消防官兵的集體智慧。
《條例》高起點、高站位、高標準,從法制、體制、機制源頭上破解了一些長期制約我省消防事業建設發展的瓶頸問題,在多個方面實現了總結、理順和創新,取得五大突破、凸顯十大亮點。
五大突破:一是在全國范圍內率先拓展公安派出所消防執法權限,明確賦予公安派出所調查適用簡易程序的火災事故的職責和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給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消防行政處罰決定權。二是將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部分納入強制范圍,作出突破性規定“根據社會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的需要,大型公眾聚集場所、城區內的加油(氣)站應當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三是拓展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產品質量監督范圍,明確規定“單位和場所使用的消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可以制定適用地方標準或者應當經技術鑒定合格”,同時設定罰則,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有效拓展到整個使用領域。四是拓展單位責任主體的范圍,明確將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納入單位范疇實施消防監督管理。五是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上的責任,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事故調查”。
十大亮點:一是凸顯宣傳教育的基礎性工作地位,增設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專章,規定各類主體在消防宣傳教育方面的責任義務,并首次對119消防安全活動日開展宣傳活動提出明確具體要求。二是結合公安部“防火墻”工程方案精神,將單位加強“四個能力”建設的具體內容納入總則予以強調。三是強化各級政府的領導責任,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政府年度工作計劃,實施績效考核。四是賦予公安消防隊在應急救援方面應有的地位,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公安消防隊伍為依托,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五是強化“單位全面負責”原則在實際工作中的落實,對《消防法》中未追究責任單位法律責任的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引發火災或者導致火災損失擴大等行為設定一定幅度的經濟處罰。六是強化消防員的職業健康保護,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做好消防員職業健康管理工作,保護消防員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七是強化對基層志愿消防組織的政策扶持,規定“鄉鎮、農村、社區每年應當統計志愿消防隊人員名單,報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備案后,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八是強化農村地區消防安全工作,基于四川農業大省的客觀實際,條例引導社會消防資源配置向廣大農村地區傾斜。九是強化對消防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在《消防法》規定基礎上將消防產品技術鑒定、電氣防火檢測資質納入許可范圍,并對實施的條件、程序、期限等作出相應規定,對違法行為設定罰則。十是應對火災發展的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強化對施工現場、高層建筑、建筑材料、城市軌道交通等的消防監督管理,明確規定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防安全防護系統等消防設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