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0日14時50分,龍山縣金山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糖化車間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18000元,無人員傷亡。火災撲滅后,大隊火災調查工作隨即展開。經現場勘查與走訪詢問查明:起火原因為該公司副廠長彭某勇,在未向上級報告及動火審批情況下,指使下屬員工彭某松對生產車間實施電焊操作,火花濺入可燃氣體輸送管道,引發火災。
經大隊立案調查核實,彭某勇指使他人冒險作業的行為及彭某松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的行為,均違反了《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的相關規定,依據《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給予彭某松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依據《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給予彭某勇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得知處罰結果如此嚴重,彭某勇和彭某松對自己的行為悔恨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