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樓內安裝的防火門耐火能力僅3分鐘,門內的填充材料耐火性不合格!在先后兩次被國家防火建設材料質量監督檢查中心(四川都江堰)檢測為不合格后,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龍灣分局對溫州鑫凱萊門業有限公司給予41萬元處罰,并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龍灣大隊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的一次例行檢查,揭開了永中接道棋盤村三產安置房(現更名為“宏欣家園”)小區建設工程中的貓膩。2011年7月5日,為加大打擊假冒偽劣消防產品力度,龍灣大隊聯合區工商大隊多次聯合行動,對部分在建工地的消防產品使用情況進行了突擊檢查,結果發現不少防火門等消防產品存在不同程度的消防隱患。2011年7月3日,龍灣大隊對該工地內的乙級防火門抽樣并送至國家防火建設材料質量監督檢查中心檢測,2011年7月29日國家防火建設材料質量監督檢查中心出具檢測報告,判定該防火門為不合格產品(耐火性能不合格)。2011年9月15日,國家防火建設材料質量監督檢查中心對送檢產品進行復檢,其結果仍因耐火性不合格,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直至案發時止,浙江新邦建設有限公司先后支付防火門款35萬元,其中5萬元支付給當事人溫州鑫凱萊門業有限公司,30萬元被直接支付給了浙江興榮門業有限公司。
經查明,溫州鑫凱萊門業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6日與浙江新邦建設有限公司龍灣區永中街道棋盤三產安置房項目部簽訂了一份防火門窗定制合同。合同約定溫州鑫凱萊門業有限公司將以355元/平方米的價格向浙江新邦建設有限公司承建的龍灣區永中街道棋盤三產安置房工程提供浙江興榮門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木質防火門。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期間,溫州鑫凱萊門業有限公司如約向龍灣區永中街道棋盤三產安置房工地提供浙江興榮門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木質防火門1385.72平方米,其中乙級型號的1153.38平方米,甲級型號的232.34平方米。按照合同約定單價計算,總貨值為491930.6元。
經國家防火建設材料質量監督檢查中心檢測認定,溫州鑫凱萊門業有限公司銷售的防火門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其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禁止身纏、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商品的違法事實。
防火門是一種樓房內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特殊商品,溫州鑫凱萊門業有限公司作為一家專業的防火門銷售商,卻銷售耐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防火門,一旦遇上火災,將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巨大損失。另外,溫州鑫凱萊門業有限公司直接銷售的不合格防火門貨值就高達409449.9元,由于安裝了這種不合格防火門致使該樓盤竣工驗收拖延了近一年,期間給住戶、開發商、承建商、建材供應商等造成的直接、間接經濟損失更是高達數百萬元。已屬違法數額較大且情節嚴重,違法行為造成較大危害后果的加重處罰情節。
在調查中,溫州鑫凱萊門業有限公司提供證據說明自己本身對這批防火門不合格的情況并不知情,且如實說明了該批防火門的進貨來源及生產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為了嚴肅法紀,防止類似案件再次發生,保護老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又要對溫州鑫凱萊門業有限公司并不知情這一情況予以考慮,酌情對該公司處以貨值金額等值的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決定給予溫州鑫凱萊門業有限公司處以罰款41萬元,并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在下步中,龍灣大隊將進一步聯合政府各職能部門,繼續加大對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使用監控、檢查力度,確保消防產品市場的規范經營,將影響消防安全的不利因素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