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二)參與編制消防規劃;
(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指導消防演練;
(四)對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執勤、訓練、救援、管理等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五)依法實施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備案、抽查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六)擬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名單,經消防安全委員會審定后,由公安機關報本級政府備案;
(七)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八)負責或者參與火災事故調查;
(九)組織滅火救援并依照國家規定參加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