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1 建筑高度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筑高度應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其檐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
2 建筑屋面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墻的平屋面)時,建筑高度應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其屋面面層的高度;
3 同一座建筑有多種形式的屋面時,建筑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后,取其 中最大值;
4 對于臺階式地坪,當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間有防火墻分隔,各自有符合規范規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貫通式或盡頭式消防車道時,可分別計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則,應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確定該建筑的建筑高度;
5 局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面面積不大于1/4者,可不計入建筑高度;
6 對于住宅建筑,設置在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室內外髙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計入建筑髙度。
A.0.2 建筑層數應按建筑的自然層數計算,下列空間可不計入建筑層數:
1 室內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 設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
3 建筑屋頂上突出的局部設備用房、出屋面的樓梯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