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1 在進行城市交通的規劃和設計時,應同時設計消防給水系統。四類隧道和行人或通行非機動車輛的三類隧道,可不設置消防給水系統。
12.2.2 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水源和供水管網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消防用水量應按隧道的火災延續時間和隧道全線同一時間發生一次火災計算確定。一、二類隧道的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3.0h;三類隧道,不應小于2.0h;
3 隧道內的消防用水量應按需要同時開啟所有滅火設施的用水量之和計算;
4 隧道內宜設置獨立的消防給水系統。嚴寒和寒冷地區的消防給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應采取防凍措施;當釆用干式給水系統時,應在管網的最高部位設置自動排氣閥,管道的充水時間不宜大于90s;
5 隧道內的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20L/S,隧道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30L/s。對于長度小于1000m的三類隧道,隧道內、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可分別為lOL/s和20L/s。
6 管道內的消防供水壓力應保證用水量達到最大時,最不利點處的水槍充實水柱不小于10.0m。消火栓栓口處的出水壓力大于0.5MPa時,應設置減壓設施;
7 在隧道出入口處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8 隧道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50m,消火栓的栓口距地面高度宜為1.1m;
9 設置消防水泵供水設施的隧道,應在消火栓箱內設置消防水泵啟動按鈕;
10 應在隧道單側設置室內消火栓箱,消火栓箱內應配置1支噴嘴口徑19mm的水槍、1盤長25m、直徑65mm的水帶 ,并宜配置消防軟管卷盤。
12.2.3 隧道內座設置排水設施。排水設施應考慮排除滲水、雨水、隧道清洗等水量和滅火時的消防用水量,并應采取防止事故時可燃液體或有害液體沿隧道漫流的措施。
I2.2.4 隧道內庫設置ABC類滅火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通行機動車的一、二隧道和通行機動車并設置3條尾以上車道的三類隧道,在隧道兩側均應設置滅火器;每個設置點不應少于4具;
2 其他隧道,可在隧道一側設置滅火器;每個設置點不應少于2具;
3 滅火器設置點的間距不應大于1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