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
1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避難層(間);
2 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營業廳、餐廳、演揺室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3 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
4 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
5 人員密集的廠房內的生產場所及疏散走道。
10.3.2 建筑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疏散走道,不應低于1.0 lx。
2 對于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不應低于3.0 lx;對于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間,不應低于10.0 lx;
3 對于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5.O lx。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3.4 疏散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出口的頂部、墻面的上部或頂棚上;備用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墻面的上部或頂棚上。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層廠房(庫房)和甲、乙、丙 類單、多層廠房,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的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
2 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墻面或地面上。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1.0m。
10.3.6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1 總建筑面積大于8000m2的展覽建筑;
2 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
3 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 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10.3.7 建筑內設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 13495和《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 17945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