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1 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亶防煙設施:
1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
2 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難走道的前室、避難層(間)。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廠房、倉庫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當其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系統: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開的陽臺、凹廊;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可開啟外窗的面積滿足自然排煙口的面積要求。
8.5.2 廠房或倉庫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 丙類廠房內建筑面積大于3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較多的地上房間,人員或可燃物較多的丙類生產場所;
2 建筑面積大于5000m2的丁類生產車間;
3 占地面積大于1000m2的丙類倉庫;
4 高度大于32m的高層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廠房(倉 庫)內長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 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
4 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300m2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5 建筑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內的無窗房間,當總建筑面積大于200m2或一個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時,應設置排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