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消防給水和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根據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災危險性、火災特性和環境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
8.1.2 城鎮(包括居住區、商業區、開發區、工業區等)應沿可通行消防車的街道設置市政消火栓系統。
民用建筑、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車停靠的屋面上,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3000m3的戊類廠房,居住區人數不超過500人且建筑層數不超過兩層的居住區,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8.1.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泡沬滅火系統和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等系統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 超過5層的公共建筑;
2 起過4層的廠房或倉庫;
3 其他高層建筑;
4 超過2層或建筑面積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地下室)。
8.1.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內的儲罐應設置移動水槍或固定水冷卻設施。高度大于15m或單罐容量大于2000m3的甲、乙、丙類液體地上儲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卻設施。
8.1.5 總容積大于50m3或單罐容積太于20m3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區)應設置固定水冷卻設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可不設置固定噴水冷卻裝置??側莘e不大于50m3 或單罐容積不大于20mm3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區),應設置移動式水槍。
8.1.6 消防水泵房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獨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或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樓層;
3 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 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需要聯動控制的消防設備的建筑(群)應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筑內首層或地下一層,并宜布置在外墻部位; !
3 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正常工作的房間附近;
4 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控制室內的設備構成及其對建筑消防設施的控制與顯示功能以及向遠程監控系統傳輸相關信息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 25506的規定。
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應采取防水淹的技術措施。
8.1.9 髙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內應設置滅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設置滅火器。
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應設置滅火器。
8.1.10 建筑外墻設置有玻璃幕墻或采用火災時可能脫落的墻體裝飾材料或構造時,供滅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設施,應設置在距離建筑外墻相對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8.1.11 設置在建筑室內外、供人員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設施,均應設置區別于環境的明顯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