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 防火門的設置應符下列規定:
1 設置在建筑內經常有人通行處的防火門宜采用常開防火門。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行關閉,并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2 除允許設置常開防火門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門均應采用常閉防火門。常閉防火門應在其明顯位置設置“保持防火門關閉”等提示標識;
3 除管井檢修門和住宅的戶門外,防火門應具有自行關閉功能。雙扇防火門應具有按順序自行關閉的功能;
4 除本規范第6.4.11條第4款的規定外,防火門應能在其內外兩側手動開啟;
5 設置在建筑變形縫附近時,防火門應設置在樓層較多的一側,并應保證防火門開啟時門扇不跨越變形縫;
6 防火門關閉后應具有防煙性能;
7 甲、乙、丙級防火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門》GB 12955的規定。
6.5.2 設置在防火墻、防火隔墻上的防火窗,應采用不可開啟的窗扇或具有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功能。
防火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窗》GB 16809的有關規定。
6.5.3 防火分隔部位設置防火卷簾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中庭外,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該部位寬度的1/3,且不應大于20m;
2 不宜采用側式防火卷簾;
3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本規范對所設置部位墻體的耐火極限要求。
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耐火試驗方法》GB/T 7633 有關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的判定條件時,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
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僅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耐火試驗方法》GB/T 7633 有關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條件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 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規定,但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該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
4 防火卷簾應具有防煙性能,與樓板、梁、墻、柱之間的空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 需在火災時自動降落的防火卷簾,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6 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卷簾》GB 14102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