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 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樓梯間應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并宜靠外墻設置。靠外墻設置時,樓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墻上的窗口與兩側門、窗、洞口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m;
2 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垃圾道;
3 樓梯間內不應有影響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礙物;
4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不應設置卷簾;
5 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甲、乙、丙類液體管道;
6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內禁止穿過或設置可燃氣體管道。敞開樓梯間內不應設置可燃氣體管道,當住宅建筑的敞開樓梯間內確需設置可燃氣體管道和可燃氣體計量表時,應采用金屬管和設置切斷氣源的閥門。
6.4.2 封閉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范第6.4.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能自然通風或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或采用防煙樓梯間;
2 除樓梯間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樓梯間的墻上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3 高層建筑、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員密集的多層丙類廠房、甲、乙類廠房,其封閉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其他建筑,可采用雙向彈簧門;
4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
6.4.3 防煙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范第6.4.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防煙設施;
2 前室可與消防電梯間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不應小于6.0m2;住宅建筑,不應小于4.5m2。
與消防電梯間前室合用時,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 不應小于10.0m2;住宅建筑,不應小于6.0m2;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 除樓梯間和前室的出入口、樓梯間和前室內設置的正壓送風口和住宅建筑的樓梯間前室外,防煙樓梯間和前室的墻上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6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前室內形成擴大的前室,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與其它走道和房間分隔。
6.4.4 除通向避難層錯位的疏散樓梯外,建筑內的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
除住宅建筑套內的自用樓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l0m或3層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室),其疏散樓梯應采用防煙樓梯間;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2 應在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OO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直通室外,確需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不應共用樓梯間,確需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OO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分隔,并應設置明顯的標志。
6.4.5 室外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于1.10m,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
2 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 ;
3 梯段和平臺均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樓梯的門應釆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外開啟;
5 除疏散門外,樓梯周圍2m內的墻面上不應設置門、窗、洞口。疏散門不應正對梯段。
6.4.6 用作丁、戊類廠房內第二安全出口的樓梯可采用金屬梯,但其凈寬度不應小于 0.90m,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
丁、戊類高層廠房,當每層工作平臺上的人數不超過2人且各層工作平臺上同時工作的人數總和不超過10人時,其疏散樓梯可采用敞開樓梯或利用凈寬度不小于0.9m、傾斜角度不大于60°的金屬梯。
6.4.7 疏散用樓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階梯不宜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確需采用吋,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而角度不應大于10°,且每級離扶手250mm處的踏步深度不應小于220mm。
6.4.8 建筑內的公共疏散樓梯,其兩梯段及扶手間的水平凈距不宜小于150mm。
6.4.9高度大于10m的二級耐火等級建筑設置通至屋頂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應面對老虎窗,寬度不應小于0.6m,且宜從離地面3.0m高處設置。
6.4.10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處應設置常開甲級防火門。
6.4.11 建筑內的疏散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民用建筑和廠房的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不應采用推拉門、卷簾門、吊門、轉門和折疊門。除甲、乙類生產車間外,人數不超過60人且每樘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30人的房間,其疏散門的開啟方向不限;
2 倉庫的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但丙、丁、戊類倉庫首層靠墻的外側可采用推拉門或卷簾門;
3 開向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的門,當其完全開啟時,不應減少樓梯平臺的有效寬度;
4 人員密集場所內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疏散門和設置門禁系統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于打開,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標識。
6.4.12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同防火分區通向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的開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3m。室外開敞空間除用于人5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業或可能導致火災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凈面積不應小于169m2;
2 下沉式廣場等審外開敞交間內應設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樓梯。當連接下沉廣場的防火分區需利用下沉廣場進行疏散時,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不應小于任一防火分區通向室外開敞空間的設計疏散總凈寬度;
3 確需設置防風雨蓬時,防風雨蓬不應完全封閉,四周開口部位應均勻布置,開口的面積不應小于該空間地面面積的25%,開口高度不應小于1.Om;開口設置百葉時,百葉的有效排煙面積可按百葉通風口面積的60%計算。
6.4.13 防火隔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火陥間的建筑面積不應小于6.0m2;
2 防火隔間的門應采用中級防火門;
3 不同防火分區通向防火隔間的門不應計入安全出口,門的最小間距不應小于4m;
4 防火隔間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5 不應用于除人員通行外的具他.汁j途。
6.4.14 避難走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避難走道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
2 避難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應少于2個,并應設置在不同方向;當避難走道僅與一個防火分區相通且該防火分區至少有1個直通空外的安全出口時,可設置1個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區通向避難走道的門至該避難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距離不應大于60m;
3 避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任一防火分區通向該避難走道的設計疏散總凈寬度;
4 避難走道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就為A級;
5 防火分區至避難走道入口應設置防煙前室,前室的使用而積不應小于6.0m2, 開向前室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前室開向避難走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 避難走道內應設置消火栓、消防應急照明、應急廣播和消防專線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