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在廠、四級附火等級建筑的悶頂內采用可燃材料作絕熱層時,屋頂不應采用冷攤瓦。
悶頂內的非金屬煙囪周圍0.5m、金屬煙囪0.7m范圍內,應采用不燃材料作絕熱層。
6.3.2 層數超過2層的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悶頂,應在每個防火隔斷范圍內設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間距不宜大于50m。
6.3.3 內有可燃物的悶頂,應在每個防火隔斷范圍內設置凈寬度和凈高度均不小于0.7m的悶頂入門:對于公共建筑,每個防火隔斷范圍內的悶頂入口不宜少于2個。悶頂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樓梯間的部位。
6.3.3 變形縫內的填充材料和變形縫的構造戰基層應采用不燃材料。
電線、電纜、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不宜穿過建筑內的變形縫,確需穿過時,應在穿過處加設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變形措施,并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3.5 防煙、排煙、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中的管道及建筑內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墻、樓板和防火墻處的孔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風管穿過防火隔墻、樓板及防火墻處時,風管上的防火閥、排煙防火閥兩側各2.0m 范圍內的風管應釆用耐火風管或風管外壁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該防火分隔體的耐火極限。
6.3.6 建筑內受高溫或火焰作用易變形的管道,在貫穿樓板部位和穿越防火隔墻的叫側宜采取阻火措施。
6.3.7 建筑房頂上的門與鄰近建筑或設施之間,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