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防火墻的耐火極限。
防火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當高層廠房(倉庫) 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l.00h,其他建筑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0. 50h時,防火墻應高出屋面0. 5m以上。
6.1.2 防火墻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墻體時,應采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6.1.3 建筑外墻為難燃性或可燃性墻體時,防火墻應凸出墻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墻兩側的外墻均應為寬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墻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外墻的耐火極限。
建筑外墻為不燃性墻體時,防火墻可不凸出墻的外表面,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跑離不應小于2.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6.1.4 建筑內的防火墻不宜設置在轉角處,確需設置時,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門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6.1.5 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防火墻內不應設置排氣道。
6.1.6 除本規范第6.1.5規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確需穿過時,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將墻與管道之間的空隙緊密填實,穿過防火墻處的管道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當管道為難燃及可燃材料吋,應在防火墻兩側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6.1.7 防火墻的構造應能在防火墻任總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破壞時,不會導致防火塯倒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