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1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獨立設置,并宜采用敞開或半敞開式。其承重結構宜釆用鋼筋混凝土或鋼框架、排架結構。
3.6.2 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或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應設置泄壓設施。
3.6.3 泄壓設施宜采用輕質屋面板、輕質墻體和易于泄壓的門、窗等,應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時不產生尖銳碎片的材料。
泄壓設施的設置應避開人員密集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險的部位。
作為泄壓設施的輕質屋面板和墻體的質量不宜大于60kg/m2。
屋頂上的泄壓設施應采取防冰雪積聚措施。
3.6.4 廠房的泄壓面積宜按下式計算,但當廠房的長徑比大于3時,宜將建筑劃分為 長徑比不大于3的多個計算段,各計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為泄壓面積:.
(式3.6.4)
式中:A—泄壓面積(m2);
K一廠房的容積(m3);
C一泄壓比,可按表3.6.4選取(m2/m3)。.
表3. 6. 4廠房內爆炸性危臉物質的類別與泄壓比規定值(m2/m3)
廠房內爆炸性危險物質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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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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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糧食、紙、皮革、鉛、鉻、銅等K塵<10MPa·m·s-1的粉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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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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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屑、炭肩、煤粉、銻、錫等10MPa·m·s-1≤K塵≤30MPa·m·s-1的粉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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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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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酮、汽油、甲醇、液化石油氣、甲烷、嘖漆間或干燥室、苯酌樹脂、
鋁、鎂、鋯等的K塵≤30MPa·m·s-1粉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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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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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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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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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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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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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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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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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長徑比不建筑玉成必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長尺寸與其橫截面周長的積和4.0倍的建筑橫截面積之比
3.6.5 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宜采用輕質屋面板作為泄壓面積。頂棚應盡量平整、無死角,廠房上部空間應通風良好。
3.6.6 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和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 乙類廠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采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2 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其內表面應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掃;
3 廠房內不宜設置地溝,確需設置時,其蓋板應嚴密,地溝應采取防止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和粉塵、纖維在地溝積聚的有效措施,且應在與相鄰廠房連通處采用防 火材料密封;
3.6.7 有爆炸危險甲、乙類生產部位,宜布置在單層廠房靠外墻的泄壓設施或多層廠房頂層靠外墻的泄壓設施附近。
3.6.8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總控制室應獨立設置。
3.6.9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分控制室宜獨立設置,當貼鄰外墻設置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都位分隔。
3.6.10 有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樓梯間、室外樓梯或有爆炸危險的區域與相鄰區域連通處,應設置門斗等防護措施。門斗的隔墻應為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門應釆用甲級防火門并應與樓梯間的門錯位設置。
3.6.11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的廠房,其管、溝不應與相鄰廠房的管、溝相 通,下水道應設置隔油設施。.
3. 6.12 甲、乙、丙類液體倉庫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濕會發生燃燒爆炸的 物品倉庫應采取防止水浸漬的措施。
3.6.13 有粉塵爆炸危險的筒倉,其頂部蓋板應設置必要的泄壓設施。
糧食筒倉工作塔和上通廊的泄壓面積應按本規范第3.6.4條的規定計算確定。有 粉塵爆炸危險的其他糧食儲存設施應采取防爆措施。.
3.6.14有爆炸危險的倉庫或倉庫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宜按本規范第3.6節規定采 取防爆措施、設置泄壓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