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為了預防建筑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
1廠房;
2倉庫;
3民用建筑; .
4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5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
6可燃材料堆場;
7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筑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標準時,宜從其規定。
1.0.3 本規范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筑防火設計。
1.0.4 建筑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該建筑及其各功能場所的防火設計應根據本規范的相關規定確定。
1.0.5 建筑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針對建筑及其火災特點,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6 建筑髙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尚應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1.0.7 建筑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