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交流電源和蓄電池備用電源。
10.1.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交流電源應采用消防電源,備用電源可采用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自帶的蓄電池電源或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當備用電源采用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時,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應采用單獨的供電回路,并應保證在系統處于最大負載狀態下不影響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10.1.3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消防通信設備等的電源,宜由UPS電源裝置或消防設備應急電源供電。
10.1.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主電源不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和過負荷保護裝置。
10.1.5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輸出功率應大于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控制系統全負荷功率的120%,蓄電池組的容量應保證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控制系統在火災狀態同時工作負荷條件下連續工作3h以上。
10.1.6 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其配電設備應設有明顯標志。其配電線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區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