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可用于具有電氣火災危險的場所。
9.1.2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設備組成:
9.1.2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設備組成:
1電氣火災監控器。
2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3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9.1.3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根據建筑物的性質及電氣火災危險性設置,并應根據電氣線路敷設和用電設備的具體情況,確定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形式與安裝位置。在無消防控制室且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設置數量不超過8只時,可采用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9.1.4 非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不應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探測器回路。
9.1.5 在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電氣火災監控器的報警信息和故障信息應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或起集中擰制功能的火災報警控制器上顯示,但該類信息與火災報警信息的顯示應有區別。
9.1.6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置不應影響供電系統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動切斷供電電源。
9.1.6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置不應影響供電系統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動切斷供電電源。
9.1.7 當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用于電氣火災監控時,可接入電氣火災監控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