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1. 1 火災探測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火災初期有陰燃階段,產生大量的煙和少量的熱,很少或沒有火焰輻射的場所,應選擇感煙火災探測器。
2 對火災發展迅速,可產生大量熱、煙和火焰輻射的場所,可選擇感溫火災探測器、感煙火災探測器、火焰探測器或其組合。
3 對火災發展迅速,有強烈的火焰輻射和少量煙、熱的場所,應選擇火焰探測器。
4 對火災初期有陰燃階段,且需要早期探測的場所,宜增設一氧化碳火災探測器。
5 對使用、生產可燃氣體或可燃蒸氣的場所,應選擇可燃氣體探測器。
6 應根據保護場所可能發生火災的部位和燃燒材料的分析,以及火災探測器的類型、靈敏度和響應時間等選擇相應的火災探測器,對火災形成特征不可預料的場所,可根據模擬試驗的結果選擇火災探測器。
7 同一探測區域內設置多個火災探測器時,可選擇具有復合判斷火災功能的火災探測器和火災報警控制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