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 具有消防聯動功能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保護對象中應設置消防控制室。
3.4.2 消防控制室內設置的消防設備應包括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消防專用電話總機、消防應急廣播控制裝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控制裝置、消防電源監控器等設備或具有相應功能的組合設備。消防控制室內設置的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能顯示本規范附錄A 規定的建筑物內設置的全部消防系統及相關設備的動態信息和本規范附錄B 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應為遠程監控系統預留接口,同時應具有向遠程監控系統傳輸本規范附錄A 和附錄B規定的有關信息的功能。
3.4.3 消防控制室應設有用于火災報警的外線電話。
3.4.4 消防控制室應有相應的竣工圖紙、各分系統控制邏輯關系說明、設備使用說明書、系統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值班制度、維護保養制度及值班記錄等文件資料。
3.4.5 消防控制室送、回風管的穿墻處應設防火閥。
3.4.6 消防控制室內嚴禁穿過與消防設施無關的電氣線路及管路。
3.4.7 消防控制室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影響消防控制室設備工作的設備用房附近。
3.4.8 消防控制室內設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備面盤前的操作距離,單列布置時不應小于1. 5m; 雙列布置時不應小于2m。
2 在值班人員經常工作的一面,設備面盤至墻的距離不應小于3m。
3 設備面盤后的維修距離不宜小于1m。
4 設備面盤的排列長度大于4m 時,其兩端應設置寬度不小于lm的通道。
5 與建筑其他弱電系統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應集中設置,并應與其他設備間有明顯間隔。
3.4.9 消防控制室的顯示與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 的有關規定。
3.4.10 消防控制室的信息記錄、信息傳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 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