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報警區域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報警區域應根據防火分區或樓層劃分;可將一個防火分區或一個樓層劃分為一個報警區域,也可將發生火災時需要同時聯動消防設備的相鄰幾個防火分區或樓層劃分為一個報警區域。
2 電纜隧道的一個報警區域宜出一個封閉長度區間組成,一個報警區域不應超過相連的3 個封閉長度區間;道路隧道的報警區域應根據排煙系統或滅火系統的聯動需要確定,且不宜超過150m 。
3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的報警區域應由一個儲罐區組成,每個50000m3 及以上的外浮頂儲罐應單獨劃分為一個報警區域。
4 列車的報警區域應按車廂劃分,每節車廂應劃分為一個報警區域。
3.3.2 探測區域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探測區域應按獨立房(套) 間劃分。一個探測區域的面積不宜超過500m2 ;從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內部,且面積不超過1000m2的房間,也可劃為一個探測區域。
2 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和纜式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探測區域的長度,不宜超過100m; 空氣管差溫火災探測器的探測區域長度宜為20m~100m。
3.3.3 下列場所應單獨劃分探測區域:
1 敞開或封閉樓梯聞、防煙樓梯間。
2 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消防電梯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
3 電氣管道井、通信管道井、電纜隧道。
4 建筑物悶頂、夾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