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綜合判定要素
6.1.1 總平面布置
6.1.1.1 未按規定設置消防車道或消防車道被堵塞、占用。
6.1.1.2 建筑之間的既有防火間距被占用。
6.1.1.3 城市建成區內的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儲量達到或超過GB50156對一級站的規定。
6.1.1.4 丙類廠房或丙類倉庫與集體宿舍混合設置在同一建筑內。
6.1.1.5 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及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建筑,醫院、療養院的住院部分等與其他建筑合建時,所在樓層位置不符合規定。
6.1.1.6 地下車站的站廳乘客疏散區、站臺及疏散通道內設置商業經營活動場所。
6.1.2 防火分隔
6.1.2.1 擅自改變原有防火分區,造成防火分區面積超過規定的50%。
6.1.2.2 防火門、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損壞的數量超過該防火分區防火分隔設施數量的50%。
6.1.2.3 丙、丁、戊類廠房內有火災爆炸危險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這些措施不能滿足防止火災蔓延的要求。
6.1.3 安全疏散及滅火救援
6.1.3.1 擅自改變建筑內的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與其他區域的防火分隔設施,或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被占用、堵塞而無法正常使用。
6.1.3.2 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數量不符合規定,或被封堵。
6.1.3.3 按規定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而未設置。
6.1.3.4 商店營業廳內的疏散距離超過規定距離的25%。
6.1.3.5 高層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或損壞率超過30%;其他建筑未按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或損壞率超過50%。
6.1.3.6 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高層建筑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門的損壞率超過20%,其他建筑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門的損壞率超過50%。
6.1.3.7 民用建筑內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前室室內的裝修材料燃燒性能低于B1級。
6.1.3.8 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走道、樓梯間、疏散門或安全出口設置柵欄、卷簾門。
6.1.3.9 除5.4規定外的其他場所,其安全出口、樓梯間的設置形式及數量不符合規定。
6.1.3.10 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廣告牌等遮擋,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
6.1.3.11 高層建筑的舉高消防車作業場地被占用,影響消防撲救作業。
6.1.3.12 一類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電梯無法正常運行。
6.1.4 消防給水及滅火設施
6.1.4.1 未按規定設置消防水源。
6.1.4.2 未按規定設置室外消防給水設施,或已設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6.1.4.3 未按規定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或已設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6.1.4.4 除5.5規定外的其他場所未按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6.1.4.5 未按規定設置除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外的其他固定滅火設施。
6.1.4.6 已設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其他固定滅火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或運行。
6.1.5 防煙排煙設施
人員密集場所未按規定設置防煙排煙設施,或已設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運行。
6.1.6 消防電源
6.1.6.1 消防用電設備未按規定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
6.1.6.2 未按規定設置消防用電設備末端自動切換裝置,或已設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6.1.7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6.1.7.1 除5.5規定外的其他場所未按規定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6.1.7.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處于故障狀態,不能恢復正常運行。
6.1.7.3 自動消防設施不能正常聯動控制。
6.1.8 其他
6.1.8.1 違反規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構件上直接敷設電氣線路或安裝電氣設備。
6.1.8.2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未按規定設置防雷、防靜電設施,或防雷、防靜電設施失效。
6.1.8.3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或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場所未按規定設置防爆電氣設備,或防爆電氣設備失效。
6.1.8.4 違反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可燃材料裝修。
6.2 綜合判定規則
6.2.1 人員密集場所存在6.1.3.1~6.1.3.9和6.1.5、6.1.8.4規定要素2條以上(含本數,下同)。
6.2.2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存在6.1.1.1~6.1.1.4 、6.1.4.5和6.1.4.6規定要素2條以上。
6.2.3 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重要場所存在6.1規定任意要素3條以上。
6.2.4 其他場所存在6.1規定任意要素4條以上。
6.3 綜合判定步驟
6.3.1 確定建筑或場所類別。
6.3.2 確定該建筑或場所是否存在6.1規定要素的情形及其數量。
6.3.3 按照4.6的規定,對照6.2規則進行重大火災隱患綜合判定。
6.3.4 對照4.5的規定進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