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1.1 爐內平均溫度不超過50℃;
A.2.1.2 試樣平均持續燃燒時間不超過20s;
A.2.1.3 試樣平均失重率不超過50%。
A.2.2 頂棚、墻面、隔斷裝修材料,經難燃性試驗,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應定為B1級:
A.2.2.1 試件燃燒的剩余長度平均值≥150mm。其中沒有一個試件的燃燒剩余長度為零;
A.2.2.2 沒有一組試驗的平均煙氣溫度超過200℃;
A.2.2.3 經過可燃性試驗,且能滿足可燃性試驗的條件。
A.2.3 頂棚、墻面、隔斷裝修材料,經可燃性試驗,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應定為B2級;
A.2.3.1 對下邊緣無保護的試件,在底邊緣點火開始后20s內,五個試件火焰尖頭均未到達刻度線;
A.2.3.2 對下邊緣有保護的試件,除符合以上條件外,應附加一組表面點火,點火開始后的20s內,五個試件火焰尖頭均未到達刻度線。
A.2.4 地面裝修材料,經輻射熱源法試驗,當最小輻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45W/c㎡時,應定為B1級;當最小輻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22W/c㎡時,應定為B2級。
A.2.5 裝飾織物,經垂直法試驗,并符合表A.2.5中的條件,應分別定為B1和B2級。
裝飾織物燃燒性能等級判定 表A.2.5
級別
|
損毀長度(mm)
|
續燃時間(s)
|
阻燃時間(s)
|
B1 |
≤150 |
≤5 |
≤5 |
B2 |
≤200 |
≤15 |
≤10 |
A.2.6 塑料裝飾材料,經氧指數、水平和垂直法試驗,并符合表A.2.6中的條件,應分別定為B1和B2。
塑料燃燒性能判定 表A.2.6
級別
|
氧指數法
|
水平燃燒法
|
垂直燃燒法
|
B1 |
≥32 |
1級 |
0級 |
B2 |
≥27 |
1級 |
1級 |
A.2.7 固定家具及其他裝飾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其試驗方法和判定條件應根據材料的材質,按本附錄的有關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