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施工現場應設置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和臨時消防應急照明等臨時消防設施。
5.1.2 臨時消防設施應與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設置。房屋建筑工程中,臨時消防設施的設置與在建工程主體結構施工進度的差距不應超過3 層。
5.1.3 施工現場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備使用條件的永久性消防設施作為臨時消防設施。當永久性消防設施無法滿足使用要求時,應增設臨時消防設施,并應符合本規范第5.2~5.4 節的有關規定。
5.1.4 施工現場的消火栓泵應采用專用消防配電線路。專用消防配電線路應自施工現場總配電箱的總斷路器上端接入,且應保持不間斷供電。
5.1.5 地下工程的施工作業場所宜配備防毒面具。
5.1.6 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貯水池、消火栓泵、室內消防豎管及水泵接合器等,應設有醒目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