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施工現場內應設置臨時消防車道,臨時消防車道與在建工程、臨時用房、
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的距離,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現場周邊
道路滿足消防車通行及滅火救援要求時,施工現場內可不設置臨時消防車道。
3.3.2 臨時消防車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臨時消防車道宜為環形,如設置環形車道確有困難,應在消防車道盡端設置尺寸不小于12m×12m 的回車場;
2 臨時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m;
3 臨時消防車道的右側應設置消防車行進路線指示標識;
4、臨時消防車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設施應能承受消防車通行壓力及工作荷載。
3.3.3 下列建筑應設置環形臨時消防車道,設置環形臨時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除應按本規范3.3.2 條的要求設置回車場外,尚應按本規范第3.3.4 條的要求設置臨時消防救援場地:
1 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在建工程;
2 建筑工程單體占地面積大于3000 m2 的在建工程;
3 超過10 棟,且為成組布置的臨時用房。
3.3.4 臨時消防救援場地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應在在建工程裝飾裝修階段設置;
2 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應設置在成組布置的臨時用房場地的長邊一側及在建工程的長邊一側;
3 場地寬度應滿足消防車正常操作要求且不應小于6m,與在建工程外腳手架的凈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過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