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其它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
3.2.2 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2.2 的規定,當辦公用房、宿舍成組布置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以下要求:1 每組臨時用房的棟數不應超過10 棟,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8m;2 組內臨時用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當建筑構件燃燒性能等級為A 級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少到3m。
表3.2.2 施工現場主要臨時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m)
注:1 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應按臨時用房外墻外邊線或堆場、作業場、作業棚邊線間的最小距離計算,如臨時用房外墻有突出可燃構件時,應從其突出可燃構件的外緣算起。
2 兩棟臨時用房相鄰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不限。
3 本表未規定的,可按同等火災危險性的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