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統計管理,按照“誰監督、誰統計”的原則,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分部門管理。
(一)全國火災統計工作,由公安部統一歸口管理,負責掌握火災情況,匯總和公布火災統計資料,實施火災統計監督。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盟)、縣(區、旗)、鄉鎮的火災統計工作,分別由各級公安部門負責,行使相應的管理監督職能。
(三)火災統計表式、內容、計算方法和統計編碼,由公安部負責制定并報國家統計局備案。
(四)接受地方公安部門監督的單位發生火災,由所在地公安部門負責統計。
(五)跨區域的油田、管道、交通工具等發生火災,由起火地公安部門負責統計。
(六)由鐵道、交通、民航公安部門實施消防監督的單位,其火災統計分別由鐵道、交通、民航公安部門負責。
(七)軍隊、礦井地下部分、森林發生的火災,分別由其主管部門負責統計。
(八)一起火災如涉及到幾個獨立的統計調查單位,其火災統計由主管起火單位監督工作的公安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