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應當根據調查需要,對發現、撲救火災人員,熟悉起火場所、部位和生產工藝人員,火災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員進行詢問。對火災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必要時,可以要求被詢問人到火災現場進行指認。
詢問應當制作筆錄,由火災事故調查人員和被詢問人簽名或者捺指印。被詢問人拒絕簽名和捺指印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第二十條 勘驗火災現場應當遵循火災現場勘驗規則,采取現場照相或者錄像、錄音,制作現場勘驗筆錄和繪制現場圖等方法記錄現場情況。
對有人員死亡的火災現場進行勘驗的,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應當對尸體表面進行觀察并記錄,對尸體在火災現場的位置進行調查。
現場勘驗筆錄應當由火災事故調查人員、證人或者當事人簽名。證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的,應當在現場勘驗筆錄上注明。現場圖應當由制圖人、審核人簽字。
第二十一條 現場提取痕跡、物品,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量取痕跡、物品的位置、尺寸,并進行照相或者錄像;
(二)填寫火災痕跡、物品提取清單,由提取人、證人或者當事人簽名;證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的,應當在清單上注明;
(三)封裝痕跡、物品,粘貼標簽,標明火災名稱和封裝痕跡、物品的名稱、編號及其提取時間,由封裝人、證人或者當事人簽名;證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的,應當在標簽上注明。
提取的痕跡、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條 根據調查需要,經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現場實驗。現場實驗應當照相或者錄像,制作現場實驗報告,并由實驗人員簽字。現場實驗報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實驗的目的;
(二)實驗時間、環境和地點;
(三)實驗使用的儀器或者物品;
(四)實驗過程;
(五)實驗結果;
(六)其他與現場實驗有關的事項。
詢問應當制作筆錄,由火災事故調查人員和被詢問人簽名或者捺指印。被詢問人拒絕簽名和捺指印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第二十條 勘驗火災現場應當遵循火災現場勘驗規則,采取現場照相或者錄像、錄音,制作現場勘驗筆錄和繪制現場圖等方法記錄現場情況。
對有人員死亡的火災現場進行勘驗的,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應當對尸體表面進行觀察并記錄,對尸體在火災現場的位置進行調查。
現場勘驗筆錄應當由火災事故調查人員、證人或者當事人簽名。證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的,應當在現場勘驗筆錄上注明。現場圖應當由制圖人、審核人簽字。
第二十一條 現場提取痕跡、物品,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量取痕跡、物品的位置、尺寸,并進行照相或者錄像;
(二)填寫火災痕跡、物品提取清單,由提取人、證人或者當事人簽名;證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的,應當在清單上注明;
(三)封裝痕跡、物品,粘貼標簽,標明火災名稱和封裝痕跡、物品的名稱、編號及其提取時間,由封裝人、證人或者當事人簽名;證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的,應當在標簽上注明。
提取的痕跡、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條 根據調查需要,經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現場實驗。現場實驗應當照相或者錄像,制作現場實驗報告,并由實驗人員簽字。現場實驗報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實驗的目的;
(二)實驗時間、環境和地點;
(三)實驗使用的儀器或者物品;
(四)實驗過程;
(五)實驗結果;
(六)其他與現場實驗有關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