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事故調查由火災發生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下列分工進行:
(一)一次火災死亡十人以上的,重傷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傷二十人以上的,受災五十戶以上的,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調查;
(二)一次火災死亡一人以上的,重傷十人以上的,受災三十戶以上的,由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調查;
(三)一次火災重傷十人以下或者受災三十戶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調查。
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火災事故調查,直轄市的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前款第三項規定的火災事故調查。
除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外,其他僅有財產損失的火災事故調查,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結合本地實際作出管轄規定,報公安部備案。
(一)一次火災死亡十人以上的,重傷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傷二十人以上的,受災五十戶以上的,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調查;
(二)一次火災死亡一人以上的,重傷十人以上的,受災三十戶以上的,由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調查;
(三)一次火災重傷十人以下或者受災三十戶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調查。
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火災事故調查,直轄市的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前款第三項規定的火災事故調查。
除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外,其他僅有財產損失的火災事故調查,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結合本地實際作出管轄規定,報公安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