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建筑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建筑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