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接受抽查;建設工程內設置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二)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并委托監理。
(三)選用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四)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五)依法應當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組織施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接受抽查;建設工程內設置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二)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并委托監理。
(三)選用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四)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五)依法應當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組織施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