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設工程、場所準予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備案抽查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
(三)利用消防行政許可和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牟取利益;
(四)利用職務關系從事與消防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利用職權干擾消防行政許可和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六)發現火災隱患未責令并監督有關單位、個人進行整改;或者對火災隱患單位、個人拒不整改的行為未及時處理;
(七)對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訴、舉報未及時處理;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設工程、場所準予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備案抽查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
(三)利用消防行政許可和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牟取利益;
(四)利用職務關系從事與消防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利用職權干擾消防行政許可和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六)發現火災隱患未責令并監督有關單位、個人進行整改;或者對火災隱患單位、個人拒不整改的行為未及時處理;
(七)對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訴、舉報未及時處理;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