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電氣防火技術檢測、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
(一)未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從事消防技術服務的;
(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進行消防技術服務的。
(一)未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從事消防技術服務的;
(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進行消防技術服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