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宣傳消防法律、法規,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二)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村民、居民遵守;
(三)開展防火安全檢查;
(四)建立志愿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條件的可以配備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五)發生火災時,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滅火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一)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宣傳消防法律、法規,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二)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村民、居民遵守;
(三)開展防火安全檢查;
(四)建立志愿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條件的可以配備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五)發生火災時,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滅火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