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應當在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指導和監督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單位和場所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三)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防火、滅火措施;
(四)按照職責范圍對消防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五)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火災事故調查;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監督檢查范圍由省公安機關確定。
(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單位和場所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三)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防火、滅火措施;
(四)按照職責范圍對消防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五)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火災事故調查;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監督檢查范圍由省公安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