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予以立項;在審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改造項目時,應當審查有關公共消防設施的投資計劃。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的從業單位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設施完好,水量、水壓充足,信息暢通。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監督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做好消防知識的教育、教學和培訓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