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火災事故調查中發(fā)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調查:
(一)有放火嫌疑的,移送公安機關刑偵部門;
(二)車輛在道路上發(fā)生火災事故的,移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三)因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火災事故的,移送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
(四)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發(fā)生火災事故的,由市、區(qū)政府組織或指定有關部門調查;
(五)電力設備、設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燒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移送電力主管部門;
(六)發(fā)生燃氣火災事故的,移送住房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